進城務工人員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
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進城務工人員工資,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必須全額補償外,還必須按照欠發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就可以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要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政府給予保障。
進城務工人員就業需要哪些條件?
要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具備職業技術能力,有一定的技能。如果是從事國家規定的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上崗前要進行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要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響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要辦理身份證、暫住證、就業證、婚育證等證件。符合以上條件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可以外出就業。
證件怎樣辦理?
身份證,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IC卡),由工作地公安機關辦理,也可以由工作單位代辦。外出人員就業許可證(卡),在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也可以到受縣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的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許可證,在工作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認真看清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注意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再就是,自己要持有一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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