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香港制造業或服務業的競爭能力,特別是知識密集和高增值行業的競爭力,自2000年起,香港政府放寬現時不準內地、澳門、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蒙古等國居民來港工作的限制,從內地和海外輸入優秀人才來港工作。
1.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
中文申請表格及英文申請表格可以免費下載,也可在以下地點索取:
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總部
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7樓;
入境事務處各分處
地址:藍田匯景道1-17號匯景廣場第二層;
地址:油麻地上海街250號油麻地停車場大廈閣樓;
地址:荃灣永順街38號海灣花園商場第二期地下11-20號;
各區民政事務處;
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入境事務組
北京 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十八號
恒基中心辦公樓一座二十一層
郵編100005號
電話號碼:(8610)65186318內線035
傳真號碼:(8610)65186323
處理及審批
所有申請均由香港特別行政院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審批工作一般可于收妥所有必需的文件后三周內完成。
遞交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須由雇主直接遞交或寄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
入境事務大樓九樓
入境事務處
入境簽證(輸入優秀人才)組
申請的審批當局
所有申請均由香港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審批。處長在作出決定時,會根據需要,征詢有關部門及遴選委員會的意見。遴選委員會由保安局局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官方及非官方人士。
2.由在香港的雇主提交申請
根據本計劃輸入優秀人才(下稱"受聘人")的申請必須由雇主提出,而雇主必須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遞交的申請,入境事務處不會受理。雇主及受聘人須填寫入境事務處提供的訂明表格[表格ID915(中文版本)或ID915A(英文版本)]。
本港的公司可直接招聘所需人才,毋須透過任何指定的中介公司進行招聘。
3. 遞交申請書的注意事項
遞交申請書的注意事項
根據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或提供此等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已獲得的進入許可/簽證即告無效。
雇主須遞交的文件
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法團注冊證書及/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副本各一份;· 公司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最近經審計的損益賬及利得稅報稅表等); 公司簡介(例如年報):包括開業日期、業務活動詳情、運作模式、公司背景/連系、產品系列、來源及市場等(須遞交產品目錄、介紹小冊子等)。
受聘人須遞交的文件
旅行證件影印本(如有的話),而有關證件須有足夠有效期讓受聘人返回原居國/原居地;
香港身份證副本(如有的話);
服務合約或聘書副本,須詳細列明有關職位、工作職責、薪金及其他附帶福利;
履歷連同學歷證明(包括大學畢業證書、專業資格證書等)及與所擔任職位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或具備特別成就/專業能力的證明;
內地居民(包括因公派往外地就讀的研究生)須遞交內地居民身份證副本及目前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紀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批準赴港工作同意書;
研究生須遞交所讀大學有關的系主任/學院院長發出支持其申請的推薦書。
4. 配額及行業 本計劃不設限額,亦不限行業。雇主可自行決定須輸入的受聘人數目,藉此促進以科技或知識為本的業務。以下是一些可申請輸入受聘人的行業范疇,但并非所有范疇都已列出。入境事務處須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藉改良科技提升香港現有發展實力的范疇-例如資訊和通訊科技、電子、先進制造科技、產品設計、包裝設計及供應鏈管理;
因香港與內地的位置關系而占特殊競爭優勢的范疇-例如中醫藥和中文電腦軟件;
配合現有工業群發展的范疇-例如為資訊和娛樂事業而開拓的多媒體科技;
為紡織品和成衣、塑膠、金屬和建筑業而開拓的原料科技;
藉發展技術能力來解決問題的范疇-例如土木工程、電訊和環境科技。
5. 入境安排 獲準來港的受聘人將獲簽發一個進入許可/簽證標簽,而該標簽將由其在港的雇主前往入境事務處領取。受聘人應把進入許可/簽證標簽貼在其旅行證件的空白簽注頁內,并須在抵港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出示。
內地居民(包括暫時在香港或澳門居住的內地居民)必須向備存其戶口登記的公安機關申請簽發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適當的赴港簽注。入境事務處會定期向內地的有關當局提供一份成功申請來港的受聘人名單,以便受聘人申領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港簽注。一般而言,內地公安機關處理一宗申請需時十五個工作天。
6. 資格范圍
本計劃是開放給以下類別的受聘人,但受聘人必須符合『申請資格』頁內所開列的條件和一般的入境條件(例如無任何不良的出入境紀錄):
內地居民;
現居海外的內地居民;
移居澳門的前內地居民;
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及蒙古國民;
其他根據現行入境政策可獲準來港工作的人士。
目前在本港大學修讀深造課程的內地研究生在修畢課程后,亦可根據本計劃申請留港工作,但他們必須符合申請資格:能夠提供所讀大學有關學系的系主任/學院院長發出支持其申請的推薦書。如果上述內地研究生的申請獲得批準,他們須先返回內地,向備存其戶口登記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適當的赴港簽注,方可來港工作。
7. 逗留條件
延期逗留
獲準來港的受聘人在入境時,通常會獲簽發為期十二個月的工作進入許可/簽證,視乎其雇傭合約的有效年期而定。受聘人可于逗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逗留,但只有在輸入的受聘人仍然符合本計劃所規定的入境資格下,有關申請才獲考慮。如申請獲得批準,受聘人所獲準的延期逗留期限,通常會以2-2-3年的模式或根據其雇傭合約的有效年期(以較短者為準)而批出。他們在港連續通常居住滿七年后,可申請香港居留權。
轉換工作
受聘人來港后的首年一般不準轉工,一年過后這項限制即會撤銷,但他們必須受雇于相關行業或以自雇形式從事相關行業,并繼續符合有關的資格準則。
8. 申請資格
在香港的雇主
雇主從事的業務項目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必須是本港無法即時提供的,而有關的業務項目應有助提高香港作為制造業或服務業中心的競爭能力,特別是屬知識密集和高增值的行業方面。
受聘人
受聘人應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一般而言,應持有著名學院相關學科的博士學位,或能提供文件證明具備杰出的才能或成就,例如著作、研究或本港未能即時提供的工作經驗。他/她亦應具備在認可學院相關范疇經證實的研究經驗,或在著名的公司經證實的工作經驗。
聘用
受聘人須確實獲得本地公司聘用。雇主必須提供整套合理、并與市值相稱的薪酬福利條件,包括薪金、住宿地方及其他附帶福利。受聘人應受雇于與其學歷和專業能力相關的職位。
9. 家屬隨同來港
受聘人的配偶及其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及受供養子女亦可申請來港與受聘人居住。他們所須填寫的申請表格[表格ID916(中文版本)或ID916A(英文版本)]可同時與受聘人的申請表格一并遞交,或在受聘人抵港之后遞交。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受受聘人的其他家屬的來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