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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fā)布時間:2009-3-11 | 瀏覽次數(shù):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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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號
依據(j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部長 張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j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據(jù)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以下簡稱社會保 險經(jīng)辦機構(gòu))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社會保險登記 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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