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和保護用人單位權益方面分別有哪些新規定呢?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從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作出了強制性規范。
一是針對當前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嚴重的問題,明確規定符合“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等4種情形的勞動者,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在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時,強調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原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化,以及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三是通過適當限制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加強了對大齡就業人員等部分勞動者的傾斜保護,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勞動者;并且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動者實行傾斜保護的同時,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也作了相應的法律規范。專家表示,在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方面,《勞動合同法》有7項新規定:
一是通過以法律形式確立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滿足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要。
二是鼓勵用人單位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能,允許用人單位與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
三是為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促進公平競爭,對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出了競業限制的規定。
四是為滿足用人單位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規定在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時,可以裁減人員,并在裁員規模和程序方面為用人單位創造了比較寬松的條件。
五是限制了用人單位與高收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發基數和計發年限,從而降低了用人單位的解雇成本。
六是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七是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 |